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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山西科技学院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以建立完善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体制机制为关键,全面提升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八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课外活动,共同维护良好校园秩序。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校管理制度,维护校园正常秩序,树立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九条 学生享有依法依章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具体按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生有以上违纪行为按《山西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应当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及个人禁止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学生合法组织或团体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组织或团体。学生成立组织或团体,应经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组织或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组织或团体的成立、活动按照《山西科技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课外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管理制度,具体按照《山西科技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劝阻或制止。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网络使用相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遵守学校宿舍文明公约,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具体标准和奖励形式、评选条件、评审程序、奖励标准按学校表彰与奖励相关办法执行。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二十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办法和其他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办法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种类处分适用情形按《山西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须出具《违纪处分决定书》,《违纪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坚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种类处分期限、解除程序按照《山西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事务人员等组成。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明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

第三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抵触的,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厅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西科技学院学生工作部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